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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,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?

2019-02-17

    简介:

    一般情况下,夫妻离婚时会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具体的费用约定。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,刘女士自愿放弃让吴先生承担任何抚养费,以争取孩子的抚养费监护权。但是四年后,刘女士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起诉吴先生,并索要抚养费。这种反悔行为法院支持,吗?

    案件详情:

    男孩和他母亲一起生活,现在起诉他父亲要求赡养费。

    刘女士来自四川,吴先生来自扬州。在2005年,双方登记结婚,儿子小浩两岁。平淡的生活中夹杂着许多矛盾。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。2009年11月,他们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。双方同意离婚,约定儿子婚后与父亲同住,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由吴先生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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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之后,小浩和父亲一起生活了7年。刘女士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,要求变更抚养权。最后,在法官的见证下,他们达成协议,小浩与母亲同住,并约定此后,孩子的所有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。

    离婚官司结束后,小浩和母亲住在一起,吴先生组成了新的家庭。但是四年后的今年3月,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庭传票。儿子小浩对他提起诉讼,他要求父亲每月负担1500元的抚养费,直到他独立生活为止。“原来约定孩子的抚养费都由母亲承担,怎么现在又变卦了呢”吴先生有点困惑。

    他找到儿子询问,得知是前妻刘女士以被告的名义起诉他索要赡养费孩子。开电话里,刘女士说,“孩子现在上初中了,择校费是几万元,而为了孩子上学,我也租了一间房,各种费用我都负担不起。”

    庭审

    母亲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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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小浩的诉讼遭到了父亲的反对。最近,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纠纷案赡养费。期间庭审中,被告人吴先生拿出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,并向法官解释说,“按照原来的协议,小浩是由他母亲抚养的,我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,应该按协议履行。”

    庭审中,法官向刘女士询问吴先生当时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。刘某当庭说:“那时候,我想把儿子养大。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,我放弃了抚养费。

    在本案中,原告的父母已在法庭上就原告的抚养费达成协议。目前,双方的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,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无力赡养他。因此,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原告的抚养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。

    “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民事行为后果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。当她第一次试图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时,她应该预见和判断单独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。“因此,小浩要求父亲支付赡养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现在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
    律师说法:

    近年来,离婚者为孩子打官司索要抚养费越来越普遍。这主要与双方的冲动离婚有关,“大多数时候,一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,自愿放弃另一方的赡养费,以此作为筹码”。这种行为违背了城市信用的原则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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